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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指南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23-07-17 14:34:58    文字:【】【】【
摘要: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优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招投标流程,巩固提升监管试点成效,加强水利项目招投标工作规范性,全面提升水利项目招投标服务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优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招投标流程,巩固提升监管试点成效,加强水利项目招投标工作规范性,全面提升水利项目招投标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工作指南。

一、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项目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系统”)是依法依规完成水利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重要载体。在行政部门监督下,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藉此载体完成项目交易环节操作及相关工作。招投标系统为水利项目招投标提供全流程服务,确保招投标过程阳光透明、可追溯。

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直接部署或数据对接的方式,与省水利工程招投标数字化监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交易监管“一张网”建设,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时监督和在线监管提供支持。各市水利交易数据实时推送情况纳入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评议。

三、省级招投标系统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平台、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监管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平台、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为市级招投标系统实现水利项目信息共享创造条件。

四、招标计划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须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项目 招 标 计 划 由 招 标 人 登 陆 省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监 管 平 台(http://60.208.113.80:8888/login)填报确认后发布并推送至招投标系统发布。

五、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人应综合考虑专业力量、业务水平、资信、业绩等因素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监管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自主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六、招标备案。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招标人须在项目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平台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与备案内容一致,招标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备案。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评标总结备案报告。

七、项目登记。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水利项目,通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信息共享,获取项目批复等合规性文件,招标人应在线提交招标代理合同、信用承诺等材料,完成水利项目登记。

对于未通过共享方式获取信息的项目,招标人通过招投标系统上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招标代理合同等材料,完成项目在线登记。

八、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加盖电子签章后,上传招投标系统。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上传的招标公告作形式核验(招标公告模板详见附件 1)后,推送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

对于未通过对接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示(变更公告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通知)的项目,招标人通过登录相关平台完成公告公示的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当一致,公告、公示时间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有关招标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九、场地预约。招标人通过招投标系统进行开、评标场地预约,并将预约信息推送至场地管理控制系统(如有)。

十、招标文件编制。水利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招标人应执行国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标准。

十一、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通过招投标系统发布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招标人可同步发布招标文件,文件发布期不得少于 5 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确定中标人。

十二、招标文件获取。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约定,通过招投标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对招标人所作答复不认可,异议提出方可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十三、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招标人依法依规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或者修改,内容需要进行备案的,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后,招标人将相关信息以变更公告方式,经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形式核验后由招投标系统推送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由此导致投标截止时间发生变化的,招标人应重新预约开评标时间和场地。

十四、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招投标系统加密上传投标文件至招投标系统参与投标。

十五、评标专家抽取。由招标人按照规定,在开标前 12 至48 小时内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公益性水利项目中的中央项目评标专家须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如发生专家需要回避、因故不能到达评标现场、中途离场等情况,招标人应立即按规定要求补抽评标专家。

十六、开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通过招投标系统公开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并确认投标有效,招投标系统生成开标记录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通过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在系统中作出答复。

十七、人员进场。行政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评标专家分别按照规定时间和进场通道凭本人身份证完成身份核验后进入专家等待室和评标室。行政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及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在开标前录入招投标系统。通过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凭抽取短信通知进入专家等待区,由招标人在评标开始前将专家信息录入招投标系统。

十八、专家名单获取及打印。开标后,招标人可通过招投标系统获取或根据需要打印专家名单。

十九、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组织评标专家签到,依照规则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民主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其中随机抽取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十、评标。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水利项目概况和评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明确评标分工或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后开始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评标专家及评标监督人员加盖电子签章的评标报告。

二十一、评标专家评审费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差旅费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 号)执行。

二十二、评标专家考核。评标活动结束后至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鲁发改公管〔2021〕838 号)等规定,通过招投标系统等方式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实时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

二十三、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公示信息经招投标系统进行形式核验(评标结果公示模板详见附件 2)后推送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招投标系统提出。

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项目招投标活动。

二十四、中标结果通知。评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招标人依规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中标结果通知模板详见附件3)通过招投标系统推送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示。

二十五、中标通知书发放。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通过招投标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十六、合同在线签订和变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招投标系统在线签订中标合同。对原合同内容需修改的,在线完成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变更。

二十七、合同订立信息公开。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通过招投标系统将合同订立相关信息推送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公开;将合同信息推送至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系统。

二十八、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由招标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平台及招投标系统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监管服务(信用信息)平台。

二十九、异议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招标人应按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与此关联的交易主体。

三十、不当行为信息记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客观、详实、准确记录当事人在招投标及评标过程中不当行为,按照规定权限推送至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当事人不当行为,水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罚、落实信用惩戒措施,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十一、招投标服务“好差评”。各类交易主体可通过招投标系统服务评价功能,对招投标操作规范性、便捷性及服务事项齐备性等进行“好”“差”评价,督促整改存在问题,提高招投标服务质量。

三十二、资料归档。招投标系统以电子文件方式自动归档项目招投标信息资料。

三十三、保密责任。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均对招投标过程中的非公开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三十四、其他事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资格预审方式或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参照执行。

三十五、本指南由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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